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时效,首都机场海关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在首都机场口岸全面实施进口空运货物(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提前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四、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进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六、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提前申报转关货物的转关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公告2017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17-05-12作者: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