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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清关公司/口岸清关手续办理/进出口代理操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7-05-12作者:本站

 

  北京天元广德经贸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bjtygd.com/

  北京天元广德经贸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进出口代理公司。我们有经国家批准的自己独立的进出口贸易权。是由一批具有多年外贸工作经验、熟知国际惯例和国内进出口程序规定的职业经理人创办的。主营业务范围:口岸清关公司,口岸清关手续办理,快件进口清关代办公司,快件进口清关服务,医疗器械进口清关,血清抗体清关进口公司,食品化妆品进口清关,仪器仪表进口清关等。咨询电话:010-53269236转808

  待核查账户开立管理与收支管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

  1、银行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银行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3、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银行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4、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5、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6、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7、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8、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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